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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云翔、韦高东、周光志等19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8期,2015.11.10)

时间: 2015-11-18      访问量:3,877

      实习律师肖云翔,男,实习证号20111406110013,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肖云翔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高东,男,实习证号20111404110009,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高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光志,男,实习证号20121405110008,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光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世珍,男,实习证号20151406110017,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在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世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春妤,女,实习证号20011305210044,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在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春妤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珂鹏,男,实习证号20011308110080,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珂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侯  杰,男,实习证号20011209110117,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延期期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侯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涂  婷,女,实习证号20011308210082,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在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涂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安建辉,男,实习证号20011307110068,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安建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蒋常贵,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53,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蒋常贵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  铭,男,实习证号20011407110084,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铭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谭江锦,女,实习证号20011311210109,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在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江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欧万松,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56,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在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延期期满,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欧万松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儒法,男,实习证号20011307110075,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在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延期期满,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儒法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  婷,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49,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在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一彦,男,实习证号20011308110089,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一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曼琳,女,实习证号20011409210103,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曼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郭奕信,男,实习证号20011407110079,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郭奕信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勇军,男,实习证号20011407110087,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勇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9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1月10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9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