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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常和吴志乾等6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5.5 )

时间: 2015-06-02      访问量:3,196

      实习律师潘常和,男,实习证号20131106110025,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在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常和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志乾,男,实习证号20131304110003,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在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志乾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谭洪峰,男,实习证号20131405110002,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止在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洪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振文,男,实习证号20131308110017,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振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日文,男,实习证号20131310110022,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在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日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曾超煜,男,实习证号20131405110004,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曾超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6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5月 23日对上述6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6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6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 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