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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娟、王柳青等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2.9.29)

时间: 2012-09-29      访问量:1,647

  实习律师吴秀娟,女,实习证号20011105210041,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秀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柳青,女,实习证号20111106210017,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在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柳青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9月19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