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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婵影、谭彩燕、占锐、张弦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北海市律师协会,2011.6.29)

时间: 2011-06-29      访问量:2,111

刘婵影、谭彩燕、占锐、张弦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1.6.29)
 
    实习人员刘婵影,女,实习证号为20051004210020,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婵影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婵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谭彩燕,女,实习证号为20051005210026,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在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谭彩燕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彩燕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占锐,女,实习证号为20051005210023,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在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占锐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占锐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张弦,男,实习证号为20051005110021,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张弦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6月25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7月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2052289。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