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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正确运用“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主张权利

时间: 2020-02-14      访问量:885

        正确运用“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主张权利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解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上述权威解答,需正确理解:因受到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按照不可抗力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主张免除的是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应违约责任,而不是其他合同义务。并且,如在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之前已经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当需要运用“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时,应注意收集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文件,以明确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规定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或复工的项目以外,全区其他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包括桩基工程)、复工时间一律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2月9日后确需开工或复工的项目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工、复工。显然,新建、在建项目开工、复工时间以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