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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8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1. 11 . 02)

时间: 2011-11-02      访问量:1,464

 2011年10月28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公告
 
黄初华、李 莹、何 丽、农立民、肖 雯等9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1. 11 . 02)
实习律师黄初华,男,实习证号为2002100511083,自2010年05月26日至2011年05月26日在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初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初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初华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黄初华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黄初华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初华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李 莹,女,实习证号为20021010210157,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10月14日在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莹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李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李莹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莹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何 丽,女,实习证号为20021005210047,自2010年5月14日至2011年5月14日在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何丽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何丽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何丽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何丽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何丽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农立民,男,实习证号为20021010110162,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1年10月26日在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农立民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农立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农立民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农立民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农立民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农立民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肖 雯,女,实习证号为20021007210133,自2010年07月27日至2011年07月27日在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肖雯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肖雯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肖雯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肖雯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肖雯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肖雯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覃守强,男,实习证号为20021005110055,自2010年05月17日至2011年05月17日在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覃守强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守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覃守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覃守强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覃守强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覃守强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黄 滢,女,实习证号为2002100520078,自2010年05月24日至2011年05月24日在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滢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滢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黄滢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黄滢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滢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郭子琳,女,实习证号为20021006210116,自2010年06月12日至2011年06月12日在广西笃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笃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郭子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郭子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郭子琳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郭子琳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郭子琳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郭子琳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莫洲,女,实习证号为20021006210116,自2010年08月12日至2011年08月12日在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莫洲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莫洲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对莫洲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莫洲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莫洲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2324110/0771-586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