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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影响,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解除施工合同?

时间: 2020-02-28      访问量:934


问题提出

因疫情影响,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施工合同的解除呢?解除后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1.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律师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7.4条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发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律师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谨慎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从目前疫情防控情况来看,除湖北省以外,各省市政府均根据国务院要求规定有序复工,因此,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项目停工时间可能不会超过84天。不可抗力的抗辩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存在有举证不能导致法院不予支持解除的诉讼风险。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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