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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博雯、邱金昌、吴艳等二十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6期,2015.8.11)

时间: 2015-08-13      访问量:4,859

      实习律师梁博雯,女,实习证号20121405210004,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在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博雯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邱金昌,男,实习证号20121312110014,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邱金昌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  艳,女,实习证号20121405210005,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赖其君,男,实习证号20121406110011,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赖其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马德艳,女,实习证号20121406210012,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马德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志迨,男,实习证号20121312110015,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在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志迨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毛利青,女,实习证号20121405210009,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在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毛利青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浩途,男,实习证号20111305110010,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浩途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  励,男,实习证号20111306110014,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在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励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华志,女,实习证号20111406210016,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在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华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美芬,女,实习证号20151412120026,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美芬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官羽翔,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41,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在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官羽翔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龙  晟,男,实习证号20011404120022,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龙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  妃,女,实习证号20011402210005,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在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妃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和  柳,女,实习证号20011311210116,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和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宋思麒,女,实习证号20011404210016,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在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宋思麒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  军,女,实习证号20011305210042,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  万,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60,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剑锋,男,实习证号20011404110033,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剑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玥,女,实习证号20011404210017,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玥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0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8月11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2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