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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之下,企业可能遇到的若干法律问题之企业用工篇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711

       因防控疫情需要,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疫情的需要均发出各自的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延期复工的企业种类,时间和具体要求各有差异。以我们广西为例,《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区内各类企业(涉及疫情防控需要企业除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复产。

       截至今日,企业很多都已经开始复工复产,今天我们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和复工后企业将会面临的用工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问:春节延长假属于什么性质?工资怎么支付?

       答:2019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并没有授权国务院设定特殊法定节假日或是临时性法定节假日的权限,及该《通知》的最后一点规定,对在此期间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补休的。根据上述两点我们认为这两天仍然只是属于假期的范围,可以视同休息日。

       根据该《通知》和《关于做好新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因疫情不能休息的,之后应该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该加班费支付标准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标准工时制: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建议:

       如这两天安排了职工工作,最优方案是之后给予职工补休,不能补休的按规定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问: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如何界定?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后,全国多地将企业复工复产期延迟至2月9,根据《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广西的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和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广西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的规定,该延迟复工期间应属于企业停工期。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延迟复工期安排职工居家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如前述,这个时期的企业按照停工期处理,需要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如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必要人员处理一些紧急和必须事务,如处理文件、看护场地、收发邮件、处理紧急事务等,所以在这个时期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不需额外支付加班费(上海地区除外)。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月8日、9日如安排职工在家工作的之后又不能补休的,因这两天是法定休息日,则需要支付加班费。上述做法也符合全国多地所提倡和施行,如广西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所规定。律师建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也提出“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的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这个时期带薪休年假来抵扣,工资待遇按照相关休假制度实施。

       问:职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广西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防控疫情、推迟复工而导致无法按期发放工资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构成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问:职工在复工后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及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等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在上下班或是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不构成工伤,除非是特殊企业的工作人员,比如医护人员等与新冠病毒的救治密切相关的人员。

       问:单位没有提供口罩,职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是大多数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的防控指南也建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可以不佩戴口罩,以及可以用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代替口罩,勤洗勤换。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律师建议:

       在此特殊时期,我们建议企业如有条件尽量为员工提供口罩,既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也是防范疫情传播的有效措施。

       企业本身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就众多复杂,在现在这个特殊时期更甚。本文仅为本所根据防疫期间所出现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所整理的概括性答疑,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企业多听取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疫情情况,我国将不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及政策。如在本文之后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来源:贵港市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

整理编辑:黎悦、梁满、吴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