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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予等七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来宾市律师协会,2012.7.9)

时间: 2012-07-09      访问量:1,972

张力予等七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
   
(来宾市律师协会,2012.7.9)
 
        实习人员张力予,女,实习证号为20141104120009,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在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张力予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力予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何平,男,实习证号为20021104110028,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先后在广西宝?律师事务所、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宝?律师事务所、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均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何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潘向荣,男,实习证号为20141104110001,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在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潘向荣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向荣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韦开贯,男,实习证号为20141104110002,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在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开贯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开贯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韦光华,男,实习证号为20141104110003,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在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光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光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何果,男,实习证号为20141104110004,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在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何果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张祖能,男,实习证号为20141104110005,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在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张祖能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祖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来宾市律师协会对上述7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6月26日对上述7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7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来宾市律师协会对上述7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2年7月1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具实名向来宾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2-4236208/0771-5865220。
 
 
来 宾 市 律 师 协 会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