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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2018年7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18-08-08      访问量:2,657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按月报送律师协会维权 惩戒工作情况的通知》(律发通〔2017〕17号)要求,现将全区各级律师协会“两个中心”2018年7月的维权、惩戒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个中心”运行基本数据

        (一)维权中心运行基本数据

        7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共收到1起维权申请,侵权事由为律师会见权受到侵犯,该起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投诉中心运行基本数据

        7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共收到并受理15起投诉案件,其中:来信1起、来访5起、广西律师协会转市律师协会办理2起、司法行政转交办理7起。投诉内容涉及利益冲突,违规收案、收费,妨碍司法公正,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等。受理的15起案件中,由各市律师协会承办12起。当月及往月遗留的案件中,立案7起,经调查核实后决定不予立案1起,撤销案件3起,不予处分1起,通报批评2起,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行业处分2起,其余案件正在调查核实中。

        二、典型案例情况

        1.广西律师协会因桂海才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2016年11月10日,广西律师协会接到陈某、周某某及杨某某的投诉,反映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桂海才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010640533)在代理周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以个人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办案协议》,并私自收取有关的办案费用。经广西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桂海才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私自收费等违规情形,且在2015年及2017年,桂海才律师因存在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分别受到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6月8日,广西律师协会给予桂海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2.南宁市律师协会因陈家鸿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2017年8月25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南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转来的李某、薛某某的投诉,反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511337)在代理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时,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私自收取律师费。经南宁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陈家鸿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私自收费等违规情形,且陈家鸿律师多次被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行业处分,情形恶劣。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的规定,2018年6月13日,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三、工作情况

        (一)加强监督指导,切实规范律所管理及律师执业

        7月13日、20日,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2个督查组,分别到2家管理存在疏漏、所内执业律师多次被投诉的律师事务进行督查。督查组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公章管理、统一收接案、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等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律师管理规定,对照检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聘用律师的监督管理。

        (二)夯实履职能力,扎实推进维权惩戒工作

        7月21日,桂林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会议,市、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律师协会理事、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约110人参会。会议传达了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通报了该市律师协会2018年1月至今受理的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分析了受理投诉案件的类型、原因。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律师代理工作;律师代理过程中,要依法履行代理职责,避免代理风险;要减少和化解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要避免出现代理不尽责,也要防止出现过度代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被投诉情况的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全面了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摸清我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现状,找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广西律师协会于7月30日下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现状调研的通知》,在区内开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现状调研。请各市律师协会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根据通知有关要求切实抓好调研工作,及时形成并上报书面调研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