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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益、罗敏、黄玉林等17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7期,2015.9.16)

时间: 2015-09-22      访问量:4,065

      实习律师陆文益,男,实习证号20111406110014,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在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文益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  敏,女,实习证号20111406210017,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玉林,女,实习证号20151310210013,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在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玉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忠平,男,实习证号20151406110014,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忠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静,女,实习证号20011407210074,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在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邓明君,男,实习证号20011406110069,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邓明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杜洁梅,女,实习证号20011207210092,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在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延期期满,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杜洁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荣英建,男,实习证号20011310110103,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荣英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徐肖烨,女,实习证号20011403210007,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徐肖烨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文静,女,实习证号20011405210052,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在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文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庾善平,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48,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庾善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建宏,女,实习证号20011308210084,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在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建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海霞,女,实习证号20011306210049,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在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海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慕霞,女,实习证号20011311210118,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在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慕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云华,女,实习证号20011306210064,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云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胜宁,男,实习证号20011404110032,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胜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阳恒亮,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30,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延期期满,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阳恒亮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9月16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