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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团、潘汉科、钟继华等13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9期,2016.1.13)

时间: 2016-01-27      访问量:2,861



      实习律师李易团,男,实习证号20111305110011,自2013年5月23日起进入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易团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汉科,男,实习证号20111404110010,自2014年4月29日起进入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潘汉科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继华,男,实习证号20121407110013,自2014年7月22日起进入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钟继华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永俊,男,实习证号20011404110026,自2014年4月28日起进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潘永俊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杜晓玉,女,实习证号20011405210056,自2014年5月28日起进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杜晓玉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黄韦,男,实习证号20011404110029,自2014年4月28日起进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莫黄韦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  亮,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51,自2014年5月22日起进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陆亮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  俊,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40,自2014年5月6日起进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俊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琪宇,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59,自2014年5月28日起进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琪宇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虹圜,女,实习证号20011404210013,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入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虹圜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健光,男,实习证号20011404110062,自2014年5月30日起进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健光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莉莉,女,实习证号20011409210107,自2014年9月17日起进入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潘莉莉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  卿,男,实习证号20011305110037,自2013年5月17日起进入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张卿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月13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