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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关于推荐候选人参加中澳法律职业发展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09-07-29      访问量:1,013

关于转发《关于推荐候选人
参加中澳法律职业发展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推荐候选人参加中澳法律职业发展项目的通知》(司外字〔2009〕第15号)。现将通知全文转发,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把握这次良好的培训机会,积极组织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该项目。请各单位将报名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于2009年9月28日前邮寄至广西律师协会。
    联系人:李姝旖
    电  话:0771-5865329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
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邮编530022)
 
附件:关于推荐候选人参加中澳法律职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中澳  △法律职业项目  通知                 
  抄送:厅领导、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09年7月29日印发  
 
附件:
司外字[2009]15号
关于推荐候选人参加中澳法律职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
  根据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澳大利亚司法部、澳大利亚律师协会、澳大利亚国际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共同签署的中澳法律职业发展计划谅解备忘录,2010年中澳法律职业发展项目开始启动,计划选派8名中国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于2010年2月赴澳大利亚进行为期4个半月的考察和培训。派出人员在境外期间费用和国际旅费由项目提供。
  项目将安排参训学员学习澳大利亚法律体系,并在澳大利亚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政府部门或国际公司法律顾问室学习研究。学习研究的法律领域包括:律师职业规范、法律援助、公司治理、矿产能源业、竞争政策、银行和金融业、纠纷解决办法、破产、房地产等。申请人应选择一个领域。完成考察培训之前,每位参训学员要完成一篇关于所选学习领域的研究论文。离开澳大利亚前,每位参训学员要准备一份简明的“行动计划”,讲述如何学以致用。回国后,参训学员还要将研究成果在国内予以宣传。
  为做好选拔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候选人条件
  1、执业律师或司法厅(局)或律师协会在职工作人员;
  2、本科或以上学历且在司法领域至少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有效的IELTS考试成绩(培训类或学术类皆可),总分6分以上且各单科成绩不低于6分。
  二、报名材料
  1、雅思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执业律师);
  3、 所附报名表(需加盖司法厅(局)或律师协会公章);
  4、司法厅(局)或律师协会推荐信(需用带推荐人单位抬头纸的信函纸出具);
  5、中英文简历;
  6、用英文撰写短文(A4纸3-5页)。短文应陈述本人所关心的法律领域或工作情况,介绍中国法律状况、当前的问题或者提出改革建议,以及在澳大利亚的研究如何能够帮助解决一些问题。另外,请说明对指定法律领域的兴趣和经验,希望参加本项目的理由及本人可做出的贡献。(“指定法律领域”指报名表所注明的九个领域:律师职业规范、法律援助、公司治理、矿产能源业、竞争政策、银行和金融业、纠纷解决办法、破产、房地产。申请人应选择一个领域并予以说明);
7、报名费汇款单复印件。
  三、雅思考试事宜
  1、项目申请人自行报名参加考试雅思考试。
  2、有关雅思考试的其他事宜,请与英国文化委员会考试部或各地雅思考点联系。
电话:010-65906903
请务必于报名截止日期2009年10月9日前将符合条件者1-2名的报名材料(一式两份)交至全国律协国际部。入选者需在赴澳前与全国律协签订培训协议。另外请将报名费叁佰元汇至:
  帐户名称: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银行帐号:00044208091001
  银行代号:BKCHCNBJ/BCHOCN22234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1号  
  联系人:戴 磊
  电话:(010) 8402 0214
  传真:(010) 6406 0207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6室
  电子邮件: dailei@acla.org.cn
 
附件:报名表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部
20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