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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问与答

时间: 2020-03-01      访问量:956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通报,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2020年1月29日,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近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多地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响应等级进行了调整,截至2月26日下午,甘肃、辽宁、贵州、云南、青海、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先后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三级,山西、广东、新疆、江苏、安徽、四川省由一级调整为二级。


        那么,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不同应急响应级别要求有什么不同?

        问: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其主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和威胁程度依次递减。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而,新冠肺炎疫情便采取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对我们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响应级别的改变不仅仅是字面变化,它意味着应急处理工作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一)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的要求不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即“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即Ⅱ级、Ⅲ级、Ⅳ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重大(Ⅱ级)、特大突发事件(Ⅰ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发生的一般或者较大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防控措施不同
        各省市对新冠状肺炎的“Ⅰ级响应”,应对措施为对病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意味着该地区疫情已得到控制,形势好转,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防控措施,各项防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按照科学防控分区分级、精准施策的原则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渐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三)响应级别下调后对公众的要求有什么不同吗?
        响应级别的调整,主要是不同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定位,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响应级别的下调并不意味着疫情警报的解除。江苏省疾控中心主任武鸣医生指出,不管是哪个级别的响应,自我防护都是预防新冠肺炎的重要手段,响应级别下调后,各项限制措施逐渐解除,人群流动恢复常态,暴露于传染源的机会反而会增加,因此应当加强自我防护,保持防范意识,减少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出行必须佩戴口罩。
        
        问:应急响应何时能终止?
        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4.4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可见,在党的领导以及各级政府的有利防控措施之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疫情防控效果明显,多省区响应级别下调,生活生产秩序得以恢复,但是仍然不能掉以轻心,风险依旧存在,公众应当做好防护。




来源:柳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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