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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娜等1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6.3.30)

时间: 2016-04-13      访问量:2,824

      实习律师黄丽娜,女,实习证号为20021405220033,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丽娜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丽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丽娜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黄丽娜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黄丽娜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丽娜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韦璐,女,实习证号为20021410210064,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在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璐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璐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韦璐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韦璐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韦璐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韦璐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李静妍,女,实习证号为20021405210040,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在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静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静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静妍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李静妍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李静妍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静妍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黎芳月,女,实习证号为20021406210036,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黎芳月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芳月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黎芳月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黎芳月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黎芳月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黎芳月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黄昆仑,男,实习证号为20021405110020,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昆仑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昆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昆仑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黄昆仑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黄昆仑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昆仑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黄玉兰,女,实习证号为20021410210070,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玉兰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玉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玉兰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黄玉兰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黄玉兰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玉兰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徐宗旺,男,实习证号为20021409110057,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徐宗旺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徐宗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徐宗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徐宗旺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徐宗旺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徐宗旺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王文佳,女,实习证号为20021312210085,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王文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文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王文佳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王文佳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王文佳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王文佳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黄艳祯,女,实习证号为20021410210069,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在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艳祯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艳祯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艳祯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黄艳祯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黄艳祯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艳祯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实习律师李盈盈,女,实习证号为20021405210024,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盈盈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盈盈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盈盈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对李盈盈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李盈盈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盈盈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