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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韦景旅等9名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柳州市律师协会,2015.10.30)

时间: 2015-11-04      访问量:3,803

      实习律师王琳,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2210004,自2014年 2月13日起至2015年 9月13日止在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景旅,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40,自2014年6月9 日起至2015年6月9 日止在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景旅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少峻,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47,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 6 月 25 日止在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少峻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日虹,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7210058,自2014年7 月22日起至2015年 7 月 22 日止在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日虹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蒋文洁,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1220003,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 9 月 20 日止在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蒋文洁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曹浪,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7110052,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 7 月 7 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曹浪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肖石荣,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49,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 6 月 25 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肖石荣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晓华,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6210036,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 6 月 3 日止在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晓华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希泉,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9110068,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 9 月 28 日止在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仁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希泉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0月30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 1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柳州市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0772-2813028。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