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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波、覃玉洁、邱文博等15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51期,2016.11.11)

时间: 2016-11-16      访问量:3,706

       实习律师王海波,男,实习证号20111504110005,自2015年4月10日起进入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现王海波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玉洁,女,实习证号20111409210025,自2014年9月19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覃玉洁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邱文博,男,实习证号20121407110014,自2014年7月22日起进入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邱文博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朱晓莹,女,实习证号20121503210004,自2015年3月10日起进入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朱晓莹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诚,女,实习证号20121503210005,自2015年3月31日起进入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钟诚同志实习期满,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立星,男,实习证号20151512110027,自2015年4月7日起进入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韦立星同志实习期满,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金梁,男,实习证号20151504110004,自2015年4月10日起进入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张金梁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维国,男,实习证号20151411120024,自2014年11月11日起进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韦维国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振成,男,实习证号20151509110022,自2015年9月16日起进入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振成同志实习期满,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诗雅,女,实习证号20011410210118,自2014年10月13日起进入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唐诗雅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桂娜,女,实习证号20011507210069,自2015年7月16日起进入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韦桂娜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子悦,男,实习证号20011504110031,自2015年4月14日起进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子悦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阳振川,男,实习证号20011511110126,自2015年11月3日起进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阳振川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洁善,女,实习证号20011510210111,自2015年10月12日起进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王洁善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林自威,男,实习证号20011510110107,自2015年10月12日起进入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林自威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1月11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