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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 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见成效

时间: 2018-05-08      访问量:2,982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积极作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于今年4月4日联合下发《全区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积极作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的通报》(桂综办〔2018〕13号)。《通报》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全面分析2017年我区开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发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作用的情况,并就2018年持续发力,以落实“六个一”要求为抓手,提出了全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者等法律专业人员深入推进村(社区)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工作要求。
        《通报》指出,2017年全区共有2474名律师562家律师事务所为5925个村1156个社区,1806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82个法律服务机构为5622个村958个社区提供服务并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每月定时定点到指定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预防矛盾纠纷25431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28011件,为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通报》肯定了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在2017年度的成绩。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全面推动落实。充分认识发挥第三方积极作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自觉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二是以“六个一”为抓手,确保了工作成效。各市围绕“下得去、呆得住、切实发挥作用”的目标,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职业优势,有效筑牢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具体落实为深入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向村(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9.8万人次和举办4778场次法治宣传活动。同时,在处理涉法信访和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中,全区2017年也共组织了1920人次律师到法院、检察院等参与信访值班,接待信访群众3000余人次,从法律角度客观介入,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三是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柳州市、梧州市等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的一线服务、监督、指导。四是坚持需求导向,完善服务平台。梧州市、崇左市等各有关市、县(市、县)结合地域、行业特点,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为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平台。五是实施对口支援,统筹资源配置。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实施对口支援,统筹配置全市律师服务资源,有效解决偏远欠发达县(市、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其中广西律师协会、桂林市及玉林市均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与偏远欠发达县(市、区)建立对口支援,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六是继续加大投入,强化资金保障。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河池市及来宾市等大部分市、县(市、区)重视法律专业人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费保障,将经费开支纳入年度预算,按时下达预算资金。
        《通报》指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预防和化解村(社区)矛盾纠纷工作在2017年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及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通报》强调,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积极作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系统工作、惠民工程,是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交给广西落实中央60号文件的一项重大任务,下一步全区要着办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专项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费纳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中统筹解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完善协同调处机制。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和督办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矛盾纠纷案件在辖区内的有效流转调处。三是加强考核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指标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的考核考评表彰机制,建立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绩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四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定期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媒体和实地走访、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知晓度。

 (文:李丽妮)